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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把“订金”与“定金”统一归纳为“订(定)金”:是否属于混淆法律概念触犯了原则性错误?

时间:2025-10-19 来源: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作者:首席法律专家

导读:

"订金"还是"定金"?一字之差决定双倍赔偿!上海磊磊家具案中,法院将格式合同中的"订金"与手写"定金"混为一谈,原告上诉称这违背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存在多种解释时,应作出对提供方最不利的解释。法律专家直指一审判决混淆概念,属原则性错误。


一份通过短信发送的电子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12 民初 16410 号《民 事 判 决 书》摆在了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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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把“订金”与“定金”统一归纳为“订(定)金”的《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认定: “尽管《销售单》由磊磊公司(编者注全称为 “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统一印制在商场使用,但该《销售单》中载明的 ‘订(定)金缴纳至商场收银台,销售单盖章有效’以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体现,足以引起作为买方的原告的注意,磊磊公司该行为已经履行了其作为商场的提示义务”,为此,一审原告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主要内容如下:

《销售单》为格式合同,系被上诉人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统一印刷,其中印制的 “订金”与手写修改的 “定金”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且该格式合同《销售单》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依法以最不利于被上诉人一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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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中载明的“订金缴纳至商场收银台,销售单盖章有效”,并不是“定金缴纳至商场收银台,销售单盖章有效”,因此,该格式合同《销售单》有3种解释。

一、一审把“订金”与“定金”统一归纳为 “订(定)金”,属于混淆“订金”与“定金”法律概念,属于原则性错误。

磊磊公司统一印制的是“订金”,即是预付款的意思;而双方签订的是修改后的 “定金”,即卖方不履行合同,则适用定金法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把“定金”的概念变成了“订金”,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字之差相隔万里,二审应予纠正。

二、《销售单》为格式合同,系被上诉人上海磊磊莘潮家具有限公司统一印刷,并有3种解释。

《销售单》中载明的“订金缴纳至商场收银台,销售单盖章有效”,并不是“定金缴纳至商场收银台,销售单盖章有效”,因此,该格式合同《销售单》有3种解释:(一)只有“订金”即预付款缴纳至商场收银台;(二)“定金”即双倍返还则不必缴纳至商场收银台,《销售单》中没有约定要将“定金”缴纳至商场收银台;(三)究竟是 “订金”还是“定金”,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上述3种解释中,应选择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最不利的第二种解释“定金”即双倍返还则不必缴纳至商场收银台──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疑,纵观该《销售单》显然为格式合同,被告磊磊公司也认可是其统一印制,见一审庭审笔录。

综上,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首席法律专家认为,一审把“订金”与“定金”统一归纳为“订(定)金”:属于混淆法律概念,触犯原则性错误,明显为错判案件,二审应予纠正。

据悉,2025年10月10日,上诉人通过短信收到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转发的缴纳上诉费通知,并于10月10日当天已通过微信缴纳。该案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转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