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改制后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吴建坦 印波 摄
从铁路管理体系正式纳入地方司法体系后,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除继续负责原铁路专属案件审判之外,还承担江苏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试点。经过整合已建立起3个知识产权合议庭以及一支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咨询员队伍,通过推行院庭长亲自办案等各种措施,将铁路法院改革创新完全纳入江苏地方法院改革创新的“快车道”
一家知名超市因销售“中华牌”铅笔包装采用“四支装”而非出厂包装“十支装”,被生产厂商——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告上法院。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受理法院为一家铁路运输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12年,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转制后,成为国内唯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铁路运输法院。
虽然目前仅受理南京尚未成立知识产权庭的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5个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少管理管辖体系尚待进一步理顺,但试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60多名审职人员已承担南京三分之一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并继续管辖涉及江苏11个地市、安徽5个地市共10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支线的铁路案件。
深化改革迈过转制多道坎
2012年7月,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所有人财物正式移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顺利实现从铁路管理体系向正式纳入地方司法体系的转变。
与全国多数移交地方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不同的是,2013年7月,最高法批复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南京中院依据江苏高院相关通知精神,2013年7月1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开展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改革试点,使得全面转制后的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除继续负责原铁路专属案件审判之外,还承担江苏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试点。
“由于原铁路体系的限制,铁路法院长期存在人员老化、结构单一、青年法官年龄断档等问题,成为铁路法院转型发展的第一道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李彬介绍,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很强,在南京中院支持下,该院通过引进人才、选派骨干实习办案,经过整合已建立起3个知识产权合议庭,还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建立起一支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咨询员队伍。
通过出台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施方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优化配置了原铁路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理顺了司法审判与法院管理的关系。通过推行院庭长亲自办案、保障独任审判负责制与合议庭负责制、提升合议庭专业化审判能力、建立防范不当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为机制等各种措施,将铁路法院改革创新完全纳入江苏地方法院改革创新的“快车道”。
据了解,试点一年时,该院已受理6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4件,受理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刑事案件12件,其中包括老凤祥股份公司诉苏果超市摄山星城连锁店关于“中华牌”铅笔侵害商标权纠纷、北京汉仪科印公司诉南京桂花鸭集团公司等典型案件。
曾因名称受到当事人怀疑
“法官对改革后的成果感受明显。”从鼓楼区人民法院调任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任民庭庭长的衣硕朋说,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大部分知识产权庭不得不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之外办理其他案件,仅以鼓楼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为例,就有70%以上精力放在房地产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上。大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年均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不到30件,而办理其他案件多达100余件,专业审判“吃不饱”问题十分突出。
李彬认为,专业化审判与分散在各法院受理,犹如“一个拳头与五个手指”的关系,通过精细化管理、精英化审判、协同化管理,对深入研究和实践如何娴熟掌握各类知识产权法律和各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知识,通过统一司法裁量尺度,发挥司法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区域内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让与保护的法治环境,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了解到,基于江苏创新战略的迫切需要,科技引领下的发展模式对智慧财产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司知产”(即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化、专业化审判)的改革构想,从转制之初就受到江苏省委、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的高度重视。随着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试点精神的相继出台,该院如何彻底实现从铁路法院向专门法院转型,受到各界密切关注。
据介绍,碍于“铁路运输”的特有名词,集中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确实在一开始引起个别当事人的“怀疑”。但如挂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两块招牌”同时运行,显然还无法得到现有法律的支持。此外,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线的纷纷上马,发生在地铁内的案件是否可由铁路法院管辖等问题,都是需要下一步厘清的重要内容。(丁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