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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首例“醉驾入刑”案判决司机拘役3月

时间:2011-06-22 16:25:47 来源: 作者: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刘文欣) “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昨日(6月20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哈某醉驾案,法官当庭作出了一审宣判。该案为“醉驾入刑”以来,乌市首例判决。

当日上午,被取保候审的哈某身着便装,在法警押解下走进法庭。

法官宣读了检察机关公诉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起诉书后,询问哈某是否认罪,对起诉书有无异议时,哈某表示,没有异议,愿意认罪。

“我当天和朋友一起吃饭,一时高兴喝了白酒。”站在被告席上,哈某向法庭陈述了事情经过。他说,自己是做个体生意的。5月7日晚上,他和两个做生意的朋友相约吃饭,三人到了体育馆路附近一家饭店,席间,几人边吃边喝边聊,直到8日凌晨3点多。“当时喝酒时,我没打算开车的,但喝完酒后就没想那么多了。”哈某说,他驾驶自己的起亚小轿车,打算将朋友送回家。

行驶到大湾北路附近,哈某被执勤交警和特警拦下,发现其喝酒了,经抽血检测,哈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5毫克。

法官说,根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哈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我愿意认罪伏法,不提起上诉。”哈某垂着头说,被交警抓住时,他才知道,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驶行为,也才了解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天山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艾克木介绍,5月26日,天山区检察院将此案移送到该院,这是该院首次收到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立即受理了此案。

艾克木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的此类案件都引起了社会的很大关注,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危险驾驶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因此,刑庭把这起“醉驾入刑第一案”当做典型案例,准确定罪,合理量刑,为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树立一个规范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