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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14-07-14 10:20:40 来源:中国出版网 作者:

2007年03月22日 14:49:00   来源:SRC-19 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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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但由于该条件是针对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所有类型出版单位统一设定的,因此比较原则、概 括。在修订后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我们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条件,即在第九条规定:“创办期刊、设立期 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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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观、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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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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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规定中的大部分项目比较好理解,在此仅针对部分项目做一补充说明:该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要“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至于何种单位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认定条件,此处没有具体说明。实践中,主要应依照新闻出版署1993年颁布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中已不符合改革实践的情形,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审批时再作出认定。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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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要“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来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对办刊“宗旨”的要求,对比而言,对新规定的表 述要做两层理解:一方面,新规定照顾了与《出版管理条例》在表述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十八条,此处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和文种,因此实 质上并未取消对办刊宗旨的要求,只是将其纳入业务范围,在审批时一并考虑。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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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该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规定在审批期刊创办申请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意味着,即使申办条件全部符合第一 款的九项规定,但如申办的期刊不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该项申请也不能予以批准。(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sM2中国企业家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