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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慕明为自己维权:如落花流水般一败再败

时间:2020-07-30 06:17:06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观察员

——关于对张慕明律师毁约行为的调查报告之三FWK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中国出版传媒网上海7月29日讯(中国出版传媒网观察员) 7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慕明不服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张慕明为自己维权,如落花流水般一败再败。FWK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据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但是,根据张慕明发布个人广告称自己为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当过法官",那么,究竟是大专毕业还是本科毕业或其他什么学位?在什么法院当过法官从业期限如何?明显是含糊不清,不符合该条标明 "学历、学位"的规定。FWK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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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慕明律师在网络刊登广告的截屏照片FWK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上海著名律师、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守明认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2条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第43条规定: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合同书》第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0.3规定: "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并且未在乙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延期内未予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张慕明律师为定机票时间及未支付交通费为由,微信通知解除《法律服务合同》,不仅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而且还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所刊登的对张慕明舆论监督文章基本属实,并未捏造相关事实,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文章《张慕明领取调查令却拒不履约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对张慕明律师毁约行为的调查报告之一》不构成侵权,无疑十分正确。FWK中国企业家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