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起亡人事故民事判决的调查报告之四
正常通行与坠亡责任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关键要看该通行处的管理者、使用者和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存在危险闲人莫入之类的警示,如果没有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正常的通行地段,如发生坠亡事故,也应承担责任。根据9月13日拍摄的新证,涉案物业公司已在围墙上张贴了 “禁止攀爬,如有违者后果自负”的免责警示牌,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已经认识到在孩子死亡时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补错,也自证了在孩子死亡时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
2023年4月17日拍摄时,第2层台阶未粘贴任何警示标语
2024年9月13日拍摄时,第2层台阶张贴了 “禁止攀爬,如有违者后果自负”的免责警示牌,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已经认识到在孩子死亡时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补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 0109 民初 2802号《民 事 判 决 书 》未查明在孩子死亡时,物业公司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没有保安巡逻,没有值班岗位,见来源于第一手的资料孩子死亡时的M层视频和照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
2023年4月17日拍摄时,底层由石块垫脚很容易踏上第二层台阶
2024年9月13日拍摄时,石块已被清理。
根据9月13日拍摄的新证,物业公司已在围墙上张贴了 “禁止攀爬,如有违者后果自负”的免责警示牌,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已经认识到在孩子死亡时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补错。
因此,根据前后证据对比,物业管理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在孩子死亡时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在孩子死后予以了补错。证明其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并且自证了在孩子死亡时未实施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