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家网上海11月1日特稿(首席观察员 吴礼明)动迁是最大的民生。动迁补偿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蓝天鸟(曾用名,下同) 等6人状告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第一审行政补偿案件,随着10多家媒体报道,已引起安庆市500多万人民的关注,也牵引着全国人民敏感的神经,因为本案行政补偿具有普遍意义和典型意义,故该案作为著名的 “民告官”大案,将原定于2019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每个庭审焦点问题都是亮点。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该案行政补偿恰逢其时当适用该《通知》精神。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指出,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那么,该案判决已不仅仅是对一个动迁户的判决,而是人民法院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如何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判决,因此,该案必将载入安庆市法治发展史,也必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如何完善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重要案例资源。
据了解,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人民日报人民论坛网、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中国企业家联盟网法律专家团队经审阅双方材料后共同认为,该案在庭审中将出现如下5个焦点问题——
焦点之一:“蓝天鸟一直未承担农业义务,因此显然不符合安庆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是否成立?
根据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盖公章的《答辩状》显示,未给予 “蓝天鸟户”户口认证,是因为“蓝天鸟一直未承担农业义务,因此显然不符合安庆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
首先,根据该案原告蓝天鸟户口簿证明,蓝天鸟为该案征地范围内农业户口,拥有宅基地和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及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系安庆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
原告认为, “承担农业义务”,是原告法定户籍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蓝天鸟户口为被征地范围内农业户口,自出生就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农田,并且至今已有53年之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担了农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必须要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也没有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是承担农业义务的人,相反,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支持承担农业义务的人自由转让和盘活利用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就支持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被告认为原告蓝天鸟 “一直未承担农业义务,因此显然不符合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也违背了市政府17号令与国家政策相一致的宗旨: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经调查,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并未提供“蓝天鸟一直未承担农业义务,因此显然不符合安庆市政府17号令规定的应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的任何证据。因此,上述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被告该结论不能成立,如果发现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也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根据安庆市政府17号令规定,只要户主为“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 ,那么其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未成年子女均应给予户口认证。
根据证据证明,原告蓝天鸟有配偶1人、在校学生子女1人和未成年子女3人,共计6人户口,显系安庆市政府17号令 “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均符合人口认定条件。
焦点之二:蓝天鸟宅基地房屋破损是否就失去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
就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告认为并不因为受自然因素造成屋顶坍塌就丧失了宅基地,原告宅基地依然存在,原告依法具有随时 “恢复原状”的权利,而且实际上,原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六规定对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恢复了原状。因此,原告认为,不论涉案房屋是否破损,是否住人,或者是否恢复了原状,都不应失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指出的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
焦点之三:蓝天鸟对自已宅基地房屋屋顶坍塌部分 “恢复原状”是符合法律规定,还是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11月15日,原告房屋编号为A-29经第三方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测量为60.20平方米,并盖章登记在《农村房屋丈量表》中,其中备注 "屋顶已坍塌",为此,原告依法将屋顶坍塌部分恢复原状。
编号为A-29号房屋是一座老屋,至今已有60多年历史,是属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告A-29房屋已通过安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示程序,原告A-29房屋的合法性,村、镇、区、市无异议。
虽然经过数年狂风暴雨吹打,该老屋屋顶已有毁损,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远看绿树掩映的农家涉案房屋
远看已恢复原状的房屋
近看已恢复原状的房屋照片一组
于是,原告蓝天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十六规定对自己的该不动产屋顶毁损部分再次进行了修复,不是新建、改建、扩建,而是在原有墙壁原有面积上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理,以恢复原状,并不是增加面积,完全受法律保护和支持,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该事实清晰明了。
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府行政复议答辩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实施经开区老峰片泉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安开管办(2018)8号),均不适用原告自家房屋由于受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毁损而恢复原状的情形,原告并不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原告房屋是宅基地上房屋,是原告蓝天鸟的父母建造的,是蓝天鸟出生和成长的地方,也是原告蓝天鸟父母赖以生存和居住的地方,直至父母死亡时,也在这个小屋里举办了殡葬仪式,至今己有60多年历史,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有恢复原状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自己的不动产由于受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毁损而恢复原状需要请示县、市人民政府或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相悖,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出台的17号文件《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第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显然,允许 “复查”, 就是允许 “恢复原状”,可见,安庆市人民政府该条规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而是与国家法律相吻合。
因此,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蓝天鸟对宅基地房屋屋顶坍塌部分 “恢复原状”是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
焦点之四:被告是否存在错误把原告蓝天鸟拥有的原与涉案A-29号房屋构成一个整体的A-27号宅基地房屋行政补偿划给了他人?
根据原告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第17组证据《继承房屋和宅基地证明书》、《关于蓝天鸟、吴礼义与吴增道、江秀春关系问题及蒋墩组38号房屋和宅基地权利归属问题证明书》、遗嘱记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367号《民事判决书》、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367号庭审笔录、迎江区人民法院1801号庭审笔录一组,证明A-27号59.59平方米房屋权属归于蓝天鸟,以及建造该A-27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于蓝天鸟。
原告在整理证据时,突然发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367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5行认定: “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采纳”,同时在第7-8页已认定A-27号59.59平方米房屋权属归于蓝天鸟,认为 “蓝天鸟主张案涉争议59.59平方房屋及宅基地系其自父亲吴增道处继承而来,其有权要求吴礼义返还;吴礼义抗辩继承之说并不属实,案涉争议房屋系其所建造,其即为产权人” ;同时纠正了迎江区人民法院477号《民事判决书》之错误,并己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3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因为 “因作为返还原物纠纷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复存在,则对于吴礼明提出的由吴礼义向其返还案涉房屋的诉求,无论蓝天鸟是否具备继承等基础法律关系依据,客观上法院均无法对该诉求予以支持” , 因此,原告又以 “依法判令原以吴礼义名义通过第三方测量的老峰镇新光村蒋墩组编号为A-27号59.59平方米房屋权属归蓝天鸟所有,以及建造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蓝天鸟” 之诉求向迎江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不是重复起诉),迎江区人民法院已予受理案号为1801号,并于10月25日已开庭审理,其判决书已成为一份待证事实。
因此,原告认为,根据17号证据一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及该案所有证据和庭审笔录,以及迎江区人民法院1801号所有证据和庭审笔录,均通过了庭审质证,均已形成有效书证,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应予以采纳。
因此,原告有理由依法请求增加诉讼——“请求依法纠正被告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实施补偿中,错误把蓝天鸟所有的A-27号59.59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划归为吴礼义所有,并错误把A-27号59.59平方米房屋动迁补偿划归给了吴礼义,判令认定蓝天鸟实际宅基地房屋面积为A-27(59.59)+ A-29(60.2)共计119.79平方米,并按119.79平方米房屋对蓝天鸟户予以行政补偿” 。
因此,被告存在错误把原告蓝天鸟拥有的原与涉案A-29号房屋构成一个整体的A-27号宅基地房屋行政补偿划给了他人,当应予纠正。
焦点之五:被告是否存在向上不是实事求是呈报案情,而是 “谎报军情”,向下却打着市政府棚改指挥部招牌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
根据被告《答辩状》第四项 “市棚改工作指挥部2019年第2次会议纪要明确案涉破损房屋按 ‘因继承取得的祖遗房屋’进行征迁补偿” ,与原告证5—— “安庆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 会议纪要第六项 《关于经开区泉河片棚改项目蓝天鸟户受损房屋认证问题》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向上不是实事求是呈报案情,而是 “谎报军情”,整个会议遗漏房屋恢复原状后被强拆的事实,会上既未有讨论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状况记录,也未有讨论强拆是否违法的问题记录,更未通知原告听证。而此时市棚改指挥部开会发出纪要时间是2019年2月2日,房屋恢复原状时间是2018年8月29日,强拆是2018年8月30日,故市棚改工作指挥部2019年第2次开会时还称涉案房屋为“破损房屋”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开发区存在向上谎报军情,向下却打着 "市政府棚改指挥部"招牌损害百姓利益,正是中央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指出的 “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的: “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证明该案被告就是这样滥用行政权力存在向上不是实事求是呈报案情,而是 “谎报军情”,向下却打着市政府棚改指挥部招牌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
违法强拆后被夷为平地的现场
原告认为,原告对涉案房屋已恢复了原状,但是,却遭到了被告所属城管局强拆,原告认为该强拆行为属于违法,原告已另行行政诉讼城管局。关于违法强拆行为,原告不在本案探讨。
目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行政案件正在审理中,第二审将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我相信并期待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公正判决”,蓝天鸟说。
因此,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该案作为著名的 “民告官”大案,不仅已影响安庆、影响安徽,而且也己波及全国。本案不仅将成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校、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教材,而且将成为向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完善土地征迁与补偿法规的第一手材料,并向世界说明中国土地征迁与补偿法规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