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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庭审现场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传唤4位证人出庭作证履行法律程序表示满意。在庭审现场,安庆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安庆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几十名干警参与了傍听。审判长晋德忠说,人民法院鼓励公安干警参与傍听,对治安管理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何行使处罚,既具有典型意义,又具有普法意义。
遗憾的是,在庭审中,被告安庆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涉及的胡玉香、潘小苗、李波凌、周和平4位证人均未到庭作证,那么,写进安庆市人民政府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4位证人 “证言”还有效吗?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告认为,被告安庆市人民政府在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中 “另查”了胡玉香、潘小苗、李波凌、周和平4位证人,并把4位证人 “证言”做为定案的依据,从而推翻了安庆市立医院证明并认定第三人 “违法行为人”阮宏久不构成寻衅滋事。可见,该4位证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决定本案胜负。其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在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并未履行法律程序,未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违背证据规则,非法采纳涉嫌 “伪证”的证人证言,属于审理程序违法。
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健律师、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大江律师两位知名律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人证言”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究竟如何判决该案?该审判长当庭说合议庭需要研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