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周宵鹏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主任会议,建议将《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草案)》提交即将召开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
据了解,这部条例草案于今年3月21日初次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3个多月的时间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经过修改后,草案二审稿的法规名称和一些主要内容都作了较大改动,整部草案更加充实成熟。
“这部条例草案以让行政许可更加科学为规范重点,针对的就是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志广表示,通过立法加强行政许可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和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这部条例草案在初次审议时名称为《河北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更名为《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草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冯志广解释,行政审批不属于法律概念,是在政府工作层面使用的概念,通常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将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者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因此在地方立法中使用“行政审批”这一说法已不准确。
“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源头上克服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现象的重要途径。”冯志广介绍,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增加了部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条款,例如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等。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查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为保障行政许可设定的公正合理,条例草案还规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确需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条例草案明确,已取消或者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落实到位,严禁变相实施。同时规定,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修改或者调整;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
在审议中,部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等提出,条例草案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作出约束性规定。
据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办理程序和时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在社会对行政机关监督方面,条例草案还增加了“行政机关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负责行政许可监督的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