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能见度低、车速过快,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送本村20名小学生上学途中坠河,导致14名学生死亡,6人轻微伤。近日,衡南县法院对衡南松江“校车”坠河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7日8时许,陈某驾驶湘D2V692三轮摩托车搭载20名上学的小学生,由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往相邻的因果村小学方向行驶。因当天早晨天气大雾,能见度低,陈某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从因花桥左侧坠入落差4米高的河中,车上的14名小学生被河水溺死, 6名小学生被致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规载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尽力施救翻入河中的小学生,应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未对被害人其及家属进行赔偿,应酌情从重处罚。对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