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6月11日凌晨,市区城南路口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事故意外牵扯出一起醉驾事件。更让人意外的是,醉驾司机竟还是高速交警温州支队的一名副大队长胡某。此案已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交警部门表示将按法律程序处理。
高速交警醉驾遇车祸
当日凌晨0时33分许,胡某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在市区城南路口(锦绣路与车站大道交叉口),追尾碰撞正在等待绿灯通行的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幸无造成人员伤亡。经酒精检测,胡某属醉酒驾车。据知情人士透露,两车相撞后,双方驾驶员起了争执,随后出租车司机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后,闻到私家车驾驶员身上有酒气,立刻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醉酒驾驶。整个过程中,胡某比较配合,也没有公开自己高速交警的身份。事后,双方事故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醉驾司机曾受表彰
据了解,胡某今年35岁(男,1976年出生),丽水人,进入警队已有10多年时间,现任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记者通过“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温州支队”网站查询到,胡某曾在2004年获得抗台个人三等功,并于当年被浙江省公安厅授予“个人嘉奖”。
而他所在的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也曾获得诸多荣誉,比如总队年度综合工作先进集体,年度执法质量先进单位,年度“酒后驾驶整治”先进支队等。
一位熟识胡某的朋友说,胡某为人不错,业务也精通,对于他醉驾撞车一事,大家都觉得不可思议。
表态:
依法处理,绝不护短
该事件发生后,高速交警温州支队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干部会议,通报情况,迅速部署整顿活动,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浙江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人员也表示,“我们的态度很明确,依法从快做出处理,绝不护短。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公布。”记者了解到,公安部五条禁令中明确提出,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观点:
执法人员醉驾危害大
胡某醉驾事件在网上传开之后,引发网友热议。“tu-gou”说,现在还有醉驾的警察?真是糊涂透顶!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建胜律师表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即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时仍然驾驶机动车者,依据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虽然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该法条的但书部分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在业界争议较大。而本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毫无争议构成本罪,依法需承担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事责任。
另外《公务员法》将“无犯罪记录”列入录用条件之一,并无区分故意还是过失,故本案若最终被判决有罪,任免机关应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
温州市委党校张红军副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胡某作为社会个体,在适用法律方面是一致的。但胡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尤其作为交通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却知法犯法,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作用比平常人醉驾大得多。胡某的惨痛教训给其他公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希望他们引以为戒,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