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内蒙古6个相邻的西部省区的检察机关首次职务犯罪侦查协作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议形成了《加强西北相邻省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协作工作的意见》,标志着西部6省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合作机制正式启动。
“随着经济社会交往的增多,跨地区犯罪、犯罪嫌疑人潜逃、异地转移赃款等逐渐增多。加强职务犯罪区域协作,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必然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跨域职务犯罪增多
“腐败分子挖空心思、处心积虑逃避法律制裁的种种行为,给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宁夏经济发展加速,该地区各类职务犯罪逐年增多,并呈现出涉及区域更广泛、参与人员更多的特点。
面对挑战,早在2007年,宁夏检察院建立了富有特色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凡举报中心受理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集中转交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分配;实行县处级以上实职干部犯罪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本辖区内的县处级以上实职干部犯罪案件交由其他地区查办;要案在立案侦查阶段或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通过上级检察院向当地党委通报,同时规定办案单位仅对交办案件的上级检察院汇报。
通过侦查一体化机制,2007年至2010年,宁夏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976件1429人,其中查办职务犯罪大案287件,查处县处级以上官员86人。
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纵向的“侦查一体化”。面对跨地区的职务犯罪,这一模式仍然显得捉襟见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宁夏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侦查协作请求都呈攀升之势。请求协查的内容也已从传统的资料查询、询问证人等简单的侦查协作,发展到跨地区拘捕、押解、追逃,跨地区查控知情人,搜查、冻结涉案款物,以及跨地区采取技侦措施等较为复杂的侦查协作。
“可以说,侦查协作大幅攀升的基本动因是犯罪的跨地区特点;现实动因是侦查规律和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这位负责人说。
侦查协作省力提效
宁夏与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内蒙古同属西部地区,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人文环境、区域差异都小,这就为犯罪分子跨地域作案带来了便利条件,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取证工作带来了难度。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加强侦查协作是整合侦查资源,提高检察机关整体侦查能力的客观需要。“这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反腐败建设。”
当前各地办案经费和办案条件虽然不断改善,但从全国来看,仍然普遍存在人员紧张、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比较突出,影响了异地调查取证、追捕追赃工作的开展。而加强侦查协作,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节约经费,降低办案成本,而且还能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尽管没有向记者详细透露每年跨地区办案的数量,但这位负责人肯定地说,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据了解,侦查协作机制是近年来检察改革工作中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2005年9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
“在开展侦查协作的问题上,我们6省区的检察机关可谓‘不谋而合’。”这位负责人说,在与周边相邻几省检察院沟通之后,各地都表达出了同样的意愿。
“有效整合资源,使侦查工作尽可能地少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尽可能地少受自身工作能力和装备、经费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提高反贪整体侦查水平。”这位负责人表示。
四项制度引人瞩目
“其实,早在此之前,我们与相邻各省就已经开始侦查协作,只不过并没能形成完整的机制。”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意见的签署标志着建立起了区域侦查协作的机制。
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学习交流制度,意见确定的4项制度,颇引人瞩目。
如何才能将这些制度具体落实
这位负责人以联席会议制度为例说,根据达成的意见,联席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相邻各省轮流主持。
再以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为例,具体到宁夏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将具体负责此类事项。在接到协查请求后,将统一进行管理。
“侦查一体化机制是将过去各个检察院孤立分散的侦查模式改变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新的侦查模式,这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查办腐败有很积极的意义。”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