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31日起,我市3427家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允许摆放出售日用品、主副食品等商品,违规者将取消其定点资格,且至少4年内没有资格成为定点零售药店;此外,如利用参保人员社保卡为药品以外的产品付账,药店还将被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本月医保经办机构将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新版的医保服务协议——而新协议重点对套取社保基金和违规就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
再发现销售日用商品
定点资格将被取消
昨日,记者对我市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房进行了走访了解——在10家定点零售药店中,有7家都在销售生活用品及食品。但已经有药店得知不能再销售日用品的消息,他们表示将在7月底前降价售完这些商品。
记者了解到,在新版协议中,明确规范了定点零售药店的营业范围:定点零售药店在协议期内,其经营场所不得摆放日用品、主副食品商品;如发生违约现象,医保经办机构将终止服务协议,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协议。
“从基金监管的角度出发,我们与药商会协商、谈判数次后最终确定,凡是定点零售药店,今后都不得销售日用品、主副食品。”据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市目前的情况,此前在定点零售药店摆放销售日用品、主副食品等商品是允许的,只要在购买这些商品时不使用社保卡。
那为什么从7月31日起,又明令禁止销售这些商品呢?“这是从基金监管、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考虑的。”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在日常调查以及得到的举报投诉中了解到,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收入,在出售这些非药品商品时,同意甚至主动建议参保人员刷卡消费。“用社保买药品以外的其他东西都是违法的,属于套取社保基金的范围。”根据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外的其他费用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以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5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尽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否是在使用社保卡消费非药品的取证工作非常不易,因此真正处罚起来也是有相当难度的。“既然取证不容易,那就从源头上杜绝。”该负责人表示。据悉,我市的非定点零售药店不在此规定内,他们可以继续销售非药品商品,只是不能使用社保卡消费。
违反药品价格政策
也属违约行为
除了禁止销售日用品、主副食品等外,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者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处方的;不按药品实际名称、数量、金额,多开或者乱开收费票据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私自联网结算或者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以及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的都属于违反协议、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按照新版协议规定,将以违约程度定处罚。”该负责人称,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处罚分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医保服务1—12个月、下一年度不续签协议、后续3次签约年度不签订协议几个档次。同时,还要建立零售药店进销存管理机制。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购货渠道采购药品,建立商品进、销、存财务制度并实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按季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商品名称、厂家、规格、进销存数量等业务数据报表。
团购药品销售价格
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除了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内容也有变动,特别是药品的销售价格高限得以明确。
“在协议中明确了药品团购优惠限价的管理方式。”据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疾病过程中使用团购药品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经办机构谈判优惠的最高限价。此外,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的管理机制。当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如设立门诊部、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基本情况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分支机构在未告知前不得开展医保业务。违约开展相关业务的,医保经办机构将终止协议,5年内不予续签。
“对定点医疗机构,同样是根据违约情形的轻重不同,处罚有所不同。”分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医保服务3-6个月、扣减违约金1-5倍、解除协议第二年不予续签、解除协议5年内不予签订等处罚。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将按规定予以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