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筹资维持自身吸毒需求成毒品犯罪重要特征 一中院公布一年来审理涉毒案件—— 四成毒品案被告人“以贩养吸”
随着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一中院今天上午表示,在2010年6月——2011年6月该院审理的108件二审毒品犯罪案件中,43件案件的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约占审理案件的39.8%。
由于毒品的高昂价格和吸毒者们的毒瘾难以根除,“以贩养吸”成为毒品案件的“怪圈”。
案例
公务员染毒 数度病危差点丢命
2011年2月16日,当法警把被告人苏某提上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时,承办法官王奕觉得这个被告人非常眼熟。
果然,苏某是一个“二进宫”的人,5年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
5年前苏某刚来北京时,是一个长得很精神的小伙子,很难让人与眼前这位面容憔悴的中年男子联系起来。
苏某原本有一个令当地人很羡慕的身份——公务员,有着稳定的收入,工作很上进也很出色,前途光明。可是在一次聚会中,苏某在哥儿们的花言巧语下染上了毒瘾,数次戒毒都没有取得效果。工作丢了,父母也被他气得数度住院。
苏某自己也觉得对不起父母,便一个人到北京打工。到北京后,开始他还能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地开小饭馆卖羊肉串。可是他的毒瘾实在是太大了,后来饭馆因经营不善开不下去,苏某就靠帮别人卖毒品,从中赚取差价来维持对毒品的依赖。
5年前,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他对此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法官讲解法律政策,他表示认罪服法并撤回了上诉。
刑满释放后,因“以贩养吸”苏某再次被法院判刑,他上诉至一中院。
苏某告诉法官,自吸毒以来他曾数度尝试戒毒,可是长期吸毒使他时常伴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症状,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因长期静脉注射,苏某已经染上了艾滋病和肝炎。在被抓获后由于产生戒断反应数度病危,还好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总算保住了性命。
但是他这一生基本上就这么毁了,苏某称自己非常后悔,觉得愧对父母。
来京打拼吸光家产“二进宫”
张某和郑某曾经是男女朋友,二人曾有过一段携手在京城打拼的奋斗史。
5年前为了爱情,张某不顾父母的反对,只身跟随男友郑某来到北京。二人一起出资共同做服装生意,靠着勤奋和执著,两人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生活变得非常殷实。
但是,随着郑某染上毒瘾,他们的生活偏离了正轨,两人决定分手。分手后的张某在痛苦中同样吸上了毒品。此后,两人也因有了共同的“爱好”而重归于好。
但吸毒是个无底洞,在花光所有积蓄、变卖所有家当后,“以贩养吸”再次成了他们“共同的事业”。当然,等待他们的共同归宿就是监狱。
好在刑满释放后的张某决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家人及朋友的帮助下重新开起了服装店,生活又渐渐有了起色。
但就在这时,张某却因容留刑满释放的郑某吸毒而再次犯罪。2011年6月16日,张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中院审理涉毒案件情况
2010年6月初至2011年6月审理毒品犯罪案件:108件
被告人曾因违法犯罪(含毒品犯罪)受到过刑事或行政处罚:70件
被告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吸毒被处以行政处罚:57件
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的案件:43件
分析
“以贩养吸”扮演重要角色
通过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王奕认为,像苏某和张某、郑某这样通过零星贩卖毒品来筹集毒资,以维持自身吸毒所需的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在零星贩卖毒品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保守估计在70%以上。
这类被告人集吸、贩于一身,既是毒品的消费者,又是毒品的牟利者,在毒品的流通和消费市场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据北京市一中院统计,该院2010年6月初至2011年6月份审理的108件二审毒品犯罪案件,其中43件案件的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约占审理案件的39.8%。
一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毒品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还发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为追求不法利益而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人,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见表格)。
记者还从一中院了解到,在近年该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其他犯罪前科的人出狱后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案件,占到了毒品犯罪案件的15%左右。
这一类被告人大多是因为刑满释放后没有收入来源,而又不愿意以其他正当手段谋生,故而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
原因
三因素导致“以贩养吸”
结合案件审理,一中院法官调研造成毒品犯罪分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归纳出以下三方面主要因素:
首先,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后的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较高。
吸毒虽不致犯罪,但其吸毒必然引发毒品犯罪。吸毒人员在戒毒后回归社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得不到及时帮教,戒毒后思想空虚,无所事事,又重新走上吸毒道路,从而引起恶性循环。
其次,高额利润和日益增多的吸毒人员形成了巨大的毒品市场。
毒品犯罪大多是出于牟利,高额利润的刺激使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此外还有一部分人因吸毒需要大量资金,为获取毒品,往往不计后果,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再者,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工作态势。
实践中,贩卖毒品、吸食毒品的地点往往在居民小区、旅社旅馆等地,如果基层工作薄弱,极难被发现。单纯依靠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尚不足以彻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和禁绝毒品。
综合上述方面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罪犯刑满释放后再犯率较高,吸毒者靠贩卖毒品“以贩养吸”的占很大比重,已成为目前毒品犯罪的特征之一。
为此,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探索对有过犯罪前科和吸毒经历的人员的社会管理模式,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管齐下,从源头上消除毒品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从而根治这一社会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