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简 介
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泊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案 例 评 析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在此案中,该旅游团的组织经营者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经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在本案中,该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受雇于非法经营者进行导游活动,因此,旅游质监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导游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