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资深新闻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办法
(2014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表彰长期工作在新闻采编业务岗位的新闻工作者,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从业三十年以上资深新闻工作者,由中国记协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使资深新闻工作者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关怀,增强新闻工作者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引导和激励广大新闻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弘扬新闻职业道德精神,为党的新闻事业奋斗终生。
第三条 从本办法制定当年起,每五年在记者节前后集中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工作者,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新闻机构,包括新闻性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从事采访(含广播、电视、网站播出技术岗位、电视和视频摄像)、编辑、播音、主持、评论、翻译、校检等新闻采编岗位工作,持有国家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签订采编工作合同的工作人员。
新闻单位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三十年以上,是指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年限满三十年以及更久。既包括在同一家新闻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也包括在不同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岗位工作的累计年限。离开新闻采编岗位后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
拟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人员,从业期间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
第六条 已经领取过中国记协颁发的新闻从业三十年荣誉证书和证章的人员,不再重复颁发。
第七条 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活动,由中国记协印发通知,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记协,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分别负责调查统计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闻工作者名单、工作简历和总人数,并在中国记协认可的公示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盖章后报送中国记协。
第八条 中国记协经审核后,根据所需相应数量制作荣誉证书和证章,并分别邮寄给上述有关单位,由其代为填写、颁发。
第九条 在记者节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颁奖报告会上,由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年限满三十年的资深新闻工作者代表上台领取荣誉证书和证章,各地各单位原则上不再举行其他颁发仪式。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记协书记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