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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向院长申请陆逸法官回避?

时间:2024-02-04 22:29:58 来源: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作者: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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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案,这是一起辖区内亡人重大事故案。这是拖延10个月后又重新立案的结果。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原告于22日同一天缴纳诉讼保全费,主审法官陆逸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执行实施保全措施,却怠于依法裁定执行,并于24日组织在线谈话,存在泄露审判机密,以便于被告转移财产,因此,无疑,陆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104条的规定,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和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规定。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24日,原告通过在线方式提交了《请求陆逸法官回避并请审判委员会审理本案申请书》。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据调查,本起亡人重大事故案发生在2023322日夜,死者死亡于2023323日凌晨10分,作为死者父母于2023330日亲自来到虹口区人民法院现场递交材料立案,法院也接受了立案材料,后来才知道主审法官陆逸直到8个月后的2023112日才立案,却于202413日通过12368通知131日开庭,直到202419日才通过12368通知缴费,因拖延时间太久,主审法官陆逸应该说明原因却没有说明原因,应该打电话提醒未及时缴费按撤诉处理但是没有及时提醒,当书记员打电话给原告时却是通知按撤诉处理,那么,书记员为什么不在缴费的最后一天善意提示一下呢,作为死者父母左等右等期待早日开庭,等了近一年时间,等来的却是按撤诉处理,本来白发人送黑发人就已经非常凄惨,法官久拖不办案给死者父母也带来另一种伤痛。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实际上,从2023325日至202419日通过12368通知缴费,是10个月时间,也就是说,陆逸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存在拖延办案的情形;同时,根据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22929号《民事裁定书》,落款是陆逸独任审理法官,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却独任审理,造成拖延立案10个月时间,原告因未及时缴费按撤诉处理,那么陆逸拖延了10个月时间应该怎样处理呢?!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纵观本案立案拖延过程,以及重新立案后陆逸法官的 “怠于依法裁定”、“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均属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渎职违法行为,因此,原告有理由认为陆逸办案存在不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向院长申请陆逸法官予以回避,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之规定,原告认为,本案系死亡重大事故案,且被告相互推卸责任,存在审判委员会审判之情形,故一并申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本案。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那么,这个回避申请是否能够通过呢?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作为死者父母希望本起亡人事故案件能得到公正判决,目的就是为亡者赢得最后的尊严和最后的公平,让死者安心的长眠于父母的心中。rz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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