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一宗宅基地房屋实施行政行为的调查报告之二
摘要:
在面对行政机关自行作出撤销决定书的情况时,关键在于确保这一行为是基于对错误行为的纠正,而非简单地推卸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书时,应当自行纠正“乱作为”和“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转移给当事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此外,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影响,比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这表明,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不仅需要纠正错误,还需要对公众透明地说明情况,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因此,仅仅因为行政机关自行作出了撤销决定书,并不意味着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就应该停止。相反,应当确保这一过程是基于对事实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或乱作为,那么对这些责任人的追责是必要的,以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对法治原则的遵守。
在具体的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出撤销决定书的案例中,虽然采取了上策予以自行撤销,但是不应推卸责任,而应自行纠正“乱作为”和“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这表明,即使是在撤销决定书之后,对于责任人的追责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对自行作出撤销决定书的行政机关责任人仍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
一篇题为《谁是 “反其道而行之”的幕后策划人?──关于对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一宗宅基地房屋实施行政行为的调查报告之一》的文章,深刻揭示了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责任人 “乱作为”和 “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在多家媒体发表后,引发中央纪监委、安徽省纪监委,以及安庆市纪监机关和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8月23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自行作出《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决定书》(安开建字〔2024〕135号,以下简称撤销决定书)。控告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行政起诉状》,因为控告人目的就是希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该违法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既然目的已经达到,就无需让人民法院再予以审判了。
但是,控告人发现撤销决定书并未就“乱作为”行为予以自行纠正,或者承认错误,而是指责控告人存在问题,因为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查处更适宜”,所以自行决定撤销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开国土执责改(2024)7号),目的就是希望不被纪监机关查处,让纪监机关不再追责相关责任人。
那么,控告人就撤销决定书存在哪些质疑呢?纪监机关是否可以作出不再追责的决定?
一、撤销决定书认为“2024年7月31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发现吴某某户涉嫌在未经批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从而认定为 “非法占用土地”,存在原则性错误。
经调查,吴某某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造了宅基地房屋。该地块为宅基地动迁后地块,从2021年至2035年被规划为林地,主要用于植树造林,但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并未进行植树造林,一直处于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状况。
根据村民与安庆经开区老峰镇大建设征迁指挥部签订的《安庆市集体土地上泉河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书》,可以确定征迁时间是2018年。
自2018年动迁以来,该地块杂草丛生、荒无人烟,处于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状况,一直未开发利用。
吴某某建造宅基地房屋后,看到面前的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十分心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先后四次平整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继续流失和土地继续荒漠化的前提下,投资了10多万元,开发了3亩左右的未利用的土地,进行了植树造林,栽种了果树。
因此,吴某某开发了3亩左右的未利用的土地,进行了植树造林,栽种了果树,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是为政府分担忧愁的文明善意行为,而不是非法行为,并且乡镇政府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相关规定对吴某某植树造林绿化乡村的行为予以经济补济,以支持吴某某植树造林绿化乡村,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不是相反予以打击。
因此,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错误还在于没有调查和发现该地块杂草丛生、荒无人烟,处于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状况,一直未开发利用的事实,更没有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把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抛之脑后,不辨是非,歪曲和颠倒事实,却反其道而行之,是典型的 “乱作为”和滥用职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安庆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相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是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是否具有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职责,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但是,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至今也没有提供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其具有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的法律授权文书。
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在作出撤销决定书之前,看到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但是,并未查明建造 “门头”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因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属于 “违章搭建”。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在作出原错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开国土执责改(2024)7号)行政行为时,并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事实, 根本不知道控告人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仅凭道听途说就作出原错误行政行为。在作出原错误行政行为后,看到了控告人持有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所以自行予以撤销原行政行为,但是,还是没有查明建造 “门头”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因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属于 “违章搭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前篇文章已经详细调查了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履行生效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行初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给当事人建造了“宅基地安置”的房屋,以及乡镇政府为当事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地批准书》经过,“门头”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地批准书》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建造附属设施,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法律保护。
8月23日同一天,当事人分别向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和老峰镇人民政府递交了《请求建造附属设施的申请书》。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该就收到的当事人《请求确认 “门头”为合法房屋附属设施的申请书》来确认 “门头”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并就《请求建造附属设施的申请书》敦促老峰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因为当事人在《请求建造附属设施的申请书》里明确写道: “本人以为建造房子的附属设施无须另行审批。如果贵府同意无须另行审批,本申请书就做为备案使用;如果贵府认为需要另行审批,那么本申请书就直接向贵府申请批准。”
8月23日下午,当事人就《请求建造附属设施的申请书》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同时,当事人也告知了就老峰镇人民政府认定“门头”为违章搭建的违法行政行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已经行政立案。
综上,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出撤销决定书当然是上策,予以肯定;但是,不应在撤销决定书里推卸责任,把错误转移给当事人,不分是非,歪曲和颠倒事实,而应该自行纠正“乱作为”和 “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
纵观以上事实和法律,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法律专家团队认为,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并不是法外之地,首先,其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开国土执责改(2024)7号)属于安庆市典型的“乱作为”和 “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相对人是依据取得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地批准书》而依法新建宅基地房屋, 其并未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根本不知道行政相对人持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地批准书》,就要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名誉损失和精神伤害,并且给施工队带来系列经济损失,他们把国家政策和法律当成 “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把人民给予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为了逃避纪监机关追责,主动作出撤销决定书当然是上策,因为撤销决定书本身就是对前面行政行为的否定,但是,其不应在撤销决定书里推卸责任,把错误转移给当事人而来 “漂白”自己,属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这样的撤销决定书当然不能 “一撤了之”!
在面对行政机关自行作出撤销决定书的情况时,关键在于确保这一行为是基于对错误行为的纠正,而非简单地推卸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书时,应当自行纠正“乱作为”和“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转移给当事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此外,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影响,比如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这表明,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不仅需要纠正错误,还需要对公众透明地说明情况,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因此,仅仅因为行政机关自行作出了撤销决定书,并不意味着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就应该停止。相反,应当确保这一过程是基于对事实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存在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或乱作为,那么对这些责任人的追责是必要的,以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法治原则的遵守。
在具体的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出撤销决定书的案例中,虽然采取了上策予以自行撤销,但是不应推卸责任,而应自行纠正“乱作为”和“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这表明,即使是在撤销决定书之后,对于责任人的追责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对自行作出撤销决定书的行政机关责任人仍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信任。
安庆纪监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自行作出撤销决定书的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当追责?应该怎样予以追责?当应给社会舆论一个交待,给人民一个期盼中的公平(待续)。